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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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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技訓場所設置之各種電器用品,應責由學員正確使用,非規定開啟
      時間一律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