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8
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8
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