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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6
十六、因訓練或自營加工作業需用之易燃性、揮發性、侵蝕性,或具傷害
      性之物品,應作妥善保管及管制使用。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6
十六、因訓練或自營加工作業需用之易燃性、揮發性、侵蝕性,或具傷害
      性之物品,應作妥善保管及管制使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6
十六、因訓練或自營加工作業需用之易燃性、揮發性、侵蝕性,或具傷害
      性之物品,應作妥善保管及管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