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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9
九、留置室管理人員發現被留置人有傷病、身體不適、其他相類情事或陳
    述時,應即作適當之處理,同時向分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報告。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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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留置室管理人員發現被留置人有傷病、身體不適、其他相類情事或陳
    述時,應即作適當之處理,同時向處長或其授權之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