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0: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9
九、留置室管理人員發現被留置人有傷病、身體不適、其他相類情事或陳
    述時,應即作適當之處理,同時向分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報告。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9
九、留置室管理人員發現被留置人有傷病、身體不適、其他相類情事或陳
    述時,應即作適當之處理,同時向處長或其授權之人報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