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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7
七、留置室管理人員對被留置人,應以和藹親切之態度善加處遇,注意被
    留置人之身體安全,防止滋生事端,不得有粗暴舉動或損害其人格尊
    嚴之言行。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7
七、留置室管理人員對被留置人,應以和藹親切之態度善加處遇,注意被
    留置人之身體安全,防止滋生事端,不得有粗暴舉動或損害其人格尊
    嚴之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