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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7
七、留置室管理人員對被留置人,應以和藹親切之態度善加處遇,注意被
    留置人之身體安全,防止滋生事端,不得有粗暴舉動或損害其人格尊
    嚴之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