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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5
五、本計畫之執行情形,辦理前點治療及輔導之機關應按月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5
五、本計畫之執行情形,辦理前點治療及輔導之機關應按月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5
五   (成果成報)
    本計畫之辦理情形,應併入各監獄教化月報表中按月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