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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3
三、處遇對象:因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及違
    反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違反保護令罪之在監受刑人。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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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遇對象:因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及違
    反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違反保護令罪之在監受刑人。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3
三   (處遇對象)
    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家庭暴力罪及違反同法第五十
    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反保護令罪之在監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