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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接收組受刑人新收調查作業要點 5
五、各成員應於該次調查完畢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依調查表內容輸
    入獄政系統,並將調查表交還戒護科承辦人彙整,以做為受刑人分類
    管教之參考依據,並符合法務部之規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5
五、各成員應於該次調查完畢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依調查表內容輸
    入獄政系統,並將調查表交還戒護科承辦人彙整,以做為受刑人分類
    管教之參考依據,並符合法務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