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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6
六、舍房作業應配合本所作習時間,以每日進料及出貨之方式實施,亦得
    由舍房主管斟酌業務需要,自行加以控制管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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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舍房作業應配合本所作習時間,以每日進料及出貨之方式實施,亦得
    由舍房主管斟酌業務需要,自行加以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