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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11
十一、收容人如因健康不良、忙於訴訟或其他原因,不擬繼續參加作業時
      ,舍房主管應即通知作業科經辦人員停止供料。舍房因辦理團體活
      動必須停止作業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11
十一、收容人如因健康不良、忙於訴訟或其他原因,不擬繼續參加作業時
      ,舍房主管應即通知作業科經辦人員停止供料。舍房因辦理團體活
      動必須停止作業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