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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11
十一、收容人如因健康不良、忙於訴訟或其他原因,不擬繼續參加作業時
      ,舍房主管應即通知作業科經辦人員停止供料。舍房因辦理團體活
      動必須停止作業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