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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1
一、本所為方便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收容人,除潛心修身養性
    外,仍能在舍房自願接受簡易技能操作訓練,以養成勤勞之習慣,特
    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1
一、本所為方便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收容人,除潛心修身養性
    外,仍能在舍房自願接受簡易技能操作訓練,以養成勤勞之習慣,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