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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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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方便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收容人,除潛心修身養性
    外,仍能在舍房自願接受簡易技能操作訓練,以養成勤勞之習慣,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