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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6
六、申訴處理小組於受理訴案後,應召集相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
    紀錄;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或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如小組成員
    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6
六、申訴處理小組於受理訴案後,應召集相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
    紀錄;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或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如小組成員
    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6
六、申訴處理小組於受理諭訴案件後,應召集相關成員,開會研商佳作成
    決議紀錄。如申訴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