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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教誨師。
(四)政風人員。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或相關人員得列席報告。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教誨師。
(四)政風人員。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或相關人員得列席報告。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3
三、本監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 戒護科長
 (二) 總務科長
 (三) 教誨師
 (四) 事發當日正班值班科員
 (五) 教誨志工 2  名
 (六) 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