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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14
十四、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4
十四、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14
十四、本監連江分監遇有收容人申訴案件時,由分監長召集科員、主任管
      理員及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等人員,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依
      照本要點規定事項開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