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完成評議後,應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若 不服評議結果,應於接獲通知單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並由本監轉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 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 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 以書面告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