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 訴,不得二人以上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案件處理期間,不因 申訴而停止處分之效力。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只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不得因申訴而停止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