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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
    訴,不得二人以上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案件處理期間,不因
    申訴而停止處分之效力。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
    訴,不得二人以上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案件處理期間,不因
    申訴而停止處分之效力。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只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不得因申訴而停止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