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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8
8.本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與花蓮律師公會應適時開會,檢討改進實
  行公訴成效及尊重、維護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權益等相關事宜
  。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8
8.本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與花蓮律師公會應適時開會,檢討改進實
  行公訴成效及尊重、維護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權益等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