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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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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與花蓮律師公會應適時開會,檢討改進實
  行公訴成效及尊重、維護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權益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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