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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4
4.公訴檢察官得視案件需要,要求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補提相關
  證據。必要時,得提供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閱覽卷宗。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認於案件有補充證據或意見之必要時,得
  主動與公訴檢察官聯絡,以利案件進行。
  公訴檢察官得通知案件之相關專業人員到署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並得
  同時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場表示意見。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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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訴檢察官得視案件需要,要求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補提相關
  證據。必要時,得提供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閱覽卷宗。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認於案件有補充證據或意見之必要時,得
  主動與公訴檢察官聯絡,以利案件進行。
  公訴檢察官得通知案件之相關專業人員到署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並得
  同時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場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