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訴檢察官得視案件需要,要求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補提相關 證據。必要時,得提供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閱覽卷宗。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認於案件有補充證據或意見之必要時,得 主動與公訴檢察官聯絡,以利案件進行。 公訴檢察官得通知案件之相關專業人員到署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並得 同時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場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