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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
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 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
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本辦法之科技設備監控,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法務部、國防部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
要設監控中心並置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