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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
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