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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資源回收專款管理注意事項 4
四、專款之使用:
  1.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汙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2.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3.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4.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5.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6.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7.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苦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恤補助及攜帶入所子女生活補助。
  8.其他相關事項之使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4
四、專款之使用:
  1.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汙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2.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3.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4.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5.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6.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7.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苦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恤補助及攜帶入所子女生活補助。
  8.其他相關事項之使用。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4
四、專款之使用:
  1.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汙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2.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3.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4.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5.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6.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7.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苦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恤補助及攜帶入所子女生活補助。
  8.其他相關事項之使用。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4
四、專款之使用:
    1.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汙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2.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3.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4.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5.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6.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7.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苦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恤補助及攜帶入所子女生活補助。
    8.其他相關事項之使用。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4
四、專款之使用:
    1.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汙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2.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3.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4.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5.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6.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7.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苦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恤補助及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
    8.其他相關事項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