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 93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930903930 號 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所「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畫」及法務部九十三 年十二月八日法矯字第 0930903930 號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 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監「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畫」及法務部九十三 年十二月八日法矯字第 0930903930 號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 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