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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資源回收專款管理注意事項 1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 93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930903930  號
    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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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 93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930903930  號
    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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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 93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930903930  號
    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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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所「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畫」及法務部九十三
    年十二月八日法矯字第 0930903930 號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
    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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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本監「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畫」及法務部九十三
    年十二月八日法矯字第 0930903930 號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
    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