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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8
八、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8
八、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8
八、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小組會議。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申訴處理小組會議。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申訴處理小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