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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6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聘任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聘任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外聘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