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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6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聘任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聘任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
    外聘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