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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5
五、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委員如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委員如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小組成員如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