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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4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4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4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