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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4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4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4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
    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