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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2
二、收容人不服機關處分時,應於法定時間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申訴提出後,為期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依業務需要成立收
    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以公正客觀方法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
    諧。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不服機關處分時,應於法定時間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申訴提出後,為期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依業務需要成立收
    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以公正客觀方法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
    諧。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不服監獄處分時,應於法定時間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申訴提出後,為期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依業務需要成立收
    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以公正客觀方法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
    諧。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不服監獄處分時,應於法定時間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申訴提出後,為期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依業務需要成立處
    理小組,以公正客觀方法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