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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11
十一、收容人所申訴事件之有關資料,應予彙整設專卷存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收容人所申訴事件之有關資料,應予彙整設專卷存查。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11
十一、收容人所申訴事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設專卷備查,並於
      十日後將全案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所申訴事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設專卷備查,並於
    10  日後將全案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所申訴案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設專卷備查並於 10
    日後將全案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所申訴案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設專卷備查並於 10
    日後將全案陳報 法務部備查。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5
五、收容人所申訴案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設專卷備查並於 10
    日後將全案陳報  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