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容人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收容人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處理 結果仍有不服時,應於十日內提出再申訴,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處理 結果仍有不服時,應於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四、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處理 結果仍有不服時,應予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並轉報 法務部矯正署 。
四、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處理 結果仍有不服時,應予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並轉報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