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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1
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上之問題,俾使其得安心服
    刑,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1
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上之問題,俾使其得安心服
    刑,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
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上之問題,俾使其得安心服
    刑,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六條規定:收容人不服監獄工作人員本其職權所
    為之行政處分,得經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特訂定本要
    點。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六條規定:收容人不服監獄工作人員本其職權所
    為之行政處分,得經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特訂定本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