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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中長程發展計畫 6
六、推動組成本處組織發展委員會,以整合各項資源達成機關預定目標。
    1.原因:
    (1) 為落實任務編組,擬定該委員會組織架構及人員(由處長指定),
        以順利推展各項工作。
    (2) 該委員會應透過各種管道擴大機關人員之參與感,俾使計畫更為
        充實及具親和性。
    (3) 為順利達成機關目標,應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研擬妥適之工作
        計畫。
    (4) 為盡速完成機關目標,委員會應定期研討各項法律條文及協調各
        項作業,以排除各項障礙,以加速作業流程。
    2.目的:
    (1) 研議機關中長程發展計畫。
    (2) 推動機關遷建計畫。
    3.成員:
    (1) 主任委員:處長。
    (2) 委員:行政執行官、秘書、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專員
        、執行書記官二人。
    (3) 執行秘書:秘書。
民國 94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6
六、推動組成本處組織發展委員會,以整合各項資源達成機關預定目標。
    1.原因:
    (1) 為落實任務編組,擬定該委員會組織架構及人員(由處長指定),
        以順利推展各項工作。
    (2) 該委員會應透過各種管道擴大機關人員之參與感,俾使計畫更為
        充實及具親和性。
    (3) 為順利達成機關目標,應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研擬妥適之工作
        計畫。
    (4) 為盡速完成機關目標,委員會應定期研討各項法律條文及協調各
        項作業,以排除各項障礙,以加速作業流程。
    2.目的:
    (1) 研議機關中長程發展計畫。
    (2) 推動機關遷建計畫。
    3.成員:
    (1) 主任委員:處長。
    (2) 委員:行政執行官、秘書、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專員
        、執行書記官二人。
    (3) 執行秘書: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