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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8 條
觀護人經綜合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及矯正機關、性侵
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後,得命受採驗人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尿
液採驗。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 條
觀護人經綜合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及矯正機關、性侵
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後,得命受採驗人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尿
液採驗。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8 條
觀護人經綜合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及矯正機關、性侵
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後,得命受採驗人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採
驗尿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