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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7 條
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驗之正確及運送與保管之安全,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
法院檢察署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7 條
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驗之正確及運送與保管之安全,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
軍事法院檢察署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7 條
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驗之正確及運送與保管之安全,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
軍事法院檢察署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