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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6 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與檢驗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6 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與檢驗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6 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檢驗機關 (構) 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受採驗人等
資料,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