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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5 條
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5 條
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但不能以女性人員為之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