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5 條
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5 條
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但不能以女性人員為之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