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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2 條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經觀護人命其接
受採驗尿液者(以下簡稱受採驗人),依本辦法規定。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經觀護人命其接
受採驗尿液者(以下簡稱受採驗人),依本辦法規定。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經觀護人命其接
受採驗尿液者 (以下簡稱受採驗人) ,依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