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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為監督受委託檢驗機關(構)之檢驗品
質,應以盲績效監測檢體實施測試。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送往新受委託檢驗機關(構)檢驗之檢
體,前三個月必須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三個
月後送驗之檢體必須包括百分之一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
盲績效監測檢體,其中百分之八十應為陰性檢體,百分之二十應為陽性檢
體。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之一點五至
二倍之間,且其結果判定以陽性及陰性為主。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3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為監督受委託檢驗機關(構)之檢
驗品質,應以盲績效監測檢體實施測試。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送往新受委託檢驗機關(構)檢驗
之檢體,前三個月必須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
三個月後送驗之檢體必須包括百分之一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
盲績效監測檢體,其中百分之八十應為陰性檢體,百分之二十應為陽性檢
體。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之一點五至
二倍之間,且其結果判定以陽性及陰性為主。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3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為監督受託檢驗機構之檢驗品質,
應以盲績效監測檢體實施測試。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送往新受委託檢驗機構檢驗之檢體
,前三個月必須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三個月
後送驗之檢體必須包括百分之一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
盲績效監測檢體,其中百分之八十應為陰性檢體,百分之二十應為陽性檢
體。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之一點五至
二倍之間,且其結果判定以陽性及陰性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