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尿液檢驗之機關(構)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
條之一規定。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2 條
尿液檢驗之機關(構)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
條之一規定。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2 條
尿液檢驗之機關 (構) 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
條之一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必要時,並得將尿
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