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液檢驗之機關(構)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 條之一規定。
尿液檢驗之機關 (構) 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 條之一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必要時,並得將尿 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