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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受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
或增加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1 條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受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
或增加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1 條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 (嗎啡、可待因) 及安非他命類藥物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必要時,得斟酌受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
或增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