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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
    受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
    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
    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
    併送驗。
三、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
    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0 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
    受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
    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
    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
    併送驗。
三、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
    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0 條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並由
    受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
二、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 (
    構) 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
    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 (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 ,一
    併送驗。
三、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