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3
三、參訪對象區分:
(一)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二)B 類:參加 3  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
(三)C 類:地方公教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地方社會人士及社會志工等
      。
(四)D 類:中央級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團體、媒體及臺灣地區以外
      之參訪團體等。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3
三、參訪對象區分:
(一)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二)B 類:參加 3  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
(三)C 類:地方公教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地方社會人士及社會志工等
      。
(四)D 類:中央級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團體、媒體及臺灣地區以外
      之參訪團體等。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3
三、參訪對象區分:
 (一) 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二) B 類:參加 3  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
 (三) C 類:地方公教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地方社會人士及社會志工等
            。
 (四) D 類:中央級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團體、媒體及臺灣地區以外
            之參訪團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