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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5
五、注意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辦以
      違規或依  部頒「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
      執行注意事項」規定,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
      辦。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名者,均不
      予受理。
(四)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五)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六)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及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5
五、注意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辦以
      違規或依  部頒「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
      執行注意事項」規定,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
      辦。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名者,均不
      予受理。
(四)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五)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六)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及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5
五、注意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辦以
      違規或依部頒「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執
      行注意事項」規定,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辦
      。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名者,均不
      予受理。
(四)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五)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六)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及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5
五、注意事項
 (一) 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辦以
      違規或依  部頒「移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規定,移送綠
      島監獄執行,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辦。
 (二)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 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名者,均不
      予受理。
 (四) 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五)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六) 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 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臺灣雲林看守所及臺灣雲林少年觀護
      所。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5
五、注意事項
 (一) 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辦以
      違規或依部頒「移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規定,移送綠島
      監獄執行,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辦。
 (二)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 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名者,均不
      予受理。
 (四) 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五)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六) 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 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臺灣雲林看守所及臺灣雲林少年觀護
      所。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5
五、注意事項
 (一) 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唯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辦以
      違規或依部頒「移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規定,移送綠島
      監獄執行,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辦。
 (二)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 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名者,均不
      予受理。
 (四) 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五)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六) 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 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