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如 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 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四、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如 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 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 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四、再申訴 (一) 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 (如 附件三) ,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 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 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四、再申訴 (一) 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 (如 附件三) ,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 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 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 函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