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3三、申訴程序
(一)收容人不服機關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由詳記於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如附件一),以文書申訴者,應由本人填妥收容
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
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捺印指紋,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詳加調查瞭解,如調查屬
實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開會評議。
(三)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作成紀錄陳
報 典獄長核定。申訴處理小組並應將決議處分以書面(如附件二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無異議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函報
監督機關備查。 |